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建立企业年金及其他补充保险。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社会组织支付工资时应提供工资清单。同时,应建立工资台账,并 且工资台账须至少保存两年。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主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一般由基础工 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构成。 基础工资是从业人员年度或月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社会组织自身发展情况、所从事的业务…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社会组织薪酬管理制度应纳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策事项 中,由会议按照民主程序决定。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社会组织对内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权,但应按照民主程序建立薪酬 管理制度,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社会组织应根据所处业务领域的整体薪酬水平,参考住所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以及行业薪酬调查报告发布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就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幅度等…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坚持注重效率与 维护公平相协调,使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既有平等参与机会又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不断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按…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加强和改进学会从业人员薪酬管理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改革发 展这个大局,服务于学会人才队伍建设这个主题,以岗位绩效为导向,以规范化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薪酬管理的科学…
根据中组部《关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5年第54期),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 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从事党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团体管理费用中…
根据中组部《关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5年第54期),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 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从事党建工作应从严规范。中管干部一般不作为选派对象,地市厅局级干部从严掌握,其他各级各类干部根…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坚持从严管控原则。军队有关部门对军队人员可参加的社会团体类型、加入条件、数量限制、办理程序、审核把关,以及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纪律要求均有严格规定。军队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参加社会团体的,应按规定权限审批。军队人员无《军队人员参加社团批准书》,…
根据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经批准在 社会团体兼职,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 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
根据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 兼任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
根据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社会团 体兼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对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其兼职管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对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
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中央管理的干部兼职应由干部所在单位党 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其中,中央和国家机关正部级…
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的规定,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 要从严掌握。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职的社会团体,必须是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的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 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的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 会团体职务的,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的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 职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的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 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