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相结合的混合登记管理制度。双重管理制度是指对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直接登记制度是指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
学会联合体是由学科相近、联系密切的全国学会自愿发起,经中国科协批准成立的非法人合作组织。学会联合体成员单位为承认学会联合体章程,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 成立学会联合体是中国科协为推动学会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深化…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团体与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社会团体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不得分红;社会团体被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其…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 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 &nbs…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捐助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关于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有所不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
社会组织获得慈善组织属性有两种途径:一是尚未取得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资格的,将法人登记和慈善组织属性认定合并,在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阶段一并审查,即慈善组织登记;二是《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
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科技社团是科技类社会团体的简称。科技社团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一般以学会、协会、研究会命名。
研究会是以促进学科发展和推进事业发展为主要任务,按照研究任务或研究范围组织的,或是为对新兴学科进行探索性研究而组织起来的学术性社会团体。与学会相比,研究会涉及的领域相对前沿,会员多以个人会员为主。
协会是以推进某方面的事业为基本任务,以宣传、教育、普及、推广、协调为主要工作和活动的社会团体。根据协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协会可分为行业性、科技性、商业性、教育性、宗教性等类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所属的全国协会是以科技为基础的学术性或科普性社…
学会是按照学科或专业组织起来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成立学会应是发展比较成熟的学科或专业,有比较明确的学科领域和专业范围,已形成一定的理论体系和专门方法,有一定数量的科学家和专家队伍,并有较高声望的学术带头人。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公益目的,利用非国有资产捐助举办,按照其章程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服务机构涵盖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民政、社会中介服务、法律服务等行业。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可以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如公益慈善类、科技类、行业协会商会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一般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 将社会团体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 (1)…
社会组织是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组织形态,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等特征。社会组织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从国际上看,有“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称谓。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类似组织的称谓有“群众团体”“民间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