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捐赠收入是社会团体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2)会费收入是社会团体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3)提供服务收入是社会团体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4)政府补助收入是社会团体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5)商品销售收入是社会团体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6)投资收益是社会团体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