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 兼任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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