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的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 会团体职务的,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63: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所在单位如何规范其兼职行为?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61: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对其兼职的任期和年龄有何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
理事会的组成应遵循规模适中原则,规模过大影响理事会决策效率,过小则不利于扩大理事会的…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采取分级认定的方式进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