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的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 会团体职务的,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63: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所在单位如何规范其兼职行为?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61: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对其兼职的任期和年龄有何规定?
根据《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民发〔2000〕41号)的规…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
根据《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分支机构管理应坚持…
根据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