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百问

中科科界 > 新闻动态 > 学会百问 > 学会工作百问160: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应如何掌握?

学会工作百问160: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应如何掌握?

2020年06月08日 3,374 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的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   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文件所指退(离)休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