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 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