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56:关于全国学会的法定代表人,有何规定?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154: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挂靠体制”是指学会依托某一个单位或部门解决办事机构在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及活动经费等…
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一般4-5年,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支撑单位应对全国学会办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