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一般通过召开会议民主决策来行使职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由学会根据章程制定,一般包括以下基本议事规则:
(1)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期间遇有重要事项需要审议时,可书面(通讯)征求意见。
(2)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职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的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3)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4)会议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5)会议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6)会议审议某个事项时,主持人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的理事(常务理事)回避。
(7)会议召开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存档和公开。
(8)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建立履职考核制度,及时调整无故不参加会议、不能正常履职的理事(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