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规定,中国科协对所属全国学会的处罚包括以下几类:
(1)全国学会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中国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2)全国学会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①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
②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3)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科协将提请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注销该会。
(4)全国学会受处罚期间,不得申请中国科协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