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五条的规定,登记成立全国学会时,申请由中国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的条件;
(2)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3)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提交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6)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全国学会相同或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