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2)不给予资金资助;
(3)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4)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5)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6)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61:什么是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有哪些类型?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59: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有哪些激励措施?
会员代表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会员代表的规模和结构由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按照…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作为非营利性组织…
全国学会脱离与中国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中国科协提出申…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社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