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1)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3)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5)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6)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