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采集与记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
(2)失信管理。依据社会组织失信情形,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信息公开。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以及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4)动态管理。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失信行为的,重新计算列入时限。
(5)信用修复。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符合移出条件的,应当及时移出。
(6)异议处理。社会组织对信用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管理机关经核实确认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7)实施奖惩。依法对社会组织的守信行为予以激励,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另一方面,建立部门间的联动响应机制,推行联合激励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