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具体来讲,确定社会团体名称应遵循以下规定: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准确反映其特征。
(2)明确行政区域,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 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3)标识社会团体性质,为区别于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般称为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等。
(4)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