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 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 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7: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5:哪些团体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全国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
社会组织获得慈善组织属性有两种途径:一是尚未取得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
学会设立科技奖励不需要审批,但设奖后应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