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1)自我声明公开制度
①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等信息。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
②社会团体应当自我声明其公开的团体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③国家鼓励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其团体标准信息。
(2)监督制度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
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