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等文件的规定,科技奖励名称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1) 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 不得冠以“ 中国” “ 中华” “ 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2)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
(3)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4)可以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进行命名,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命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