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规定,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办 公场所或修改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设奖者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
上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31:设立科技奖励后,是否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下一篇:学会工作百问229:设立科技奖励后,学会应向监管部门提交哪些报告材料?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中…
根据《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民发〔2000〕41号)的规…
社会团体作为法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公益目的,利用非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