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等文件的规定,学会设 立科技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奖者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学会在筹备和清算期间不得开展科技奖励活动。
(2)资金来源合法稳定。学会应当有与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3)规章制度科学完备。为保障奖励活动的有序运作,学会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4)评审组织权威公正。学会应当设立由本学科或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制定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5)奖励活动经常性地开展。经常性是指学会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开展科技奖励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