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规定,学会设立科技奖励应当坚持以下基本 原则:
(1)坚持依法办奖。设立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我国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设奖励应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所设奖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2)坚持公益为本。科技奖励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为目的,严禁商业炒作行为,不得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
(3)坚持诚实守信。科技奖励应加强自律、诚实守信,如实向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仅使用简称或擅自变更奖励名称,误导社会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