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实体是指社会团体因自身业务活动和与其宗旨相适应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的经营机构。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社会团体举办或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1)社会团体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应当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后提请会员(代 表)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2)社会团体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 不得利用所举办经济实体向会员或者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3)社会团体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4)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