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 号),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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