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 的材料及本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6)项、第(7)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