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⑤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⑥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根据《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根据《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 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0〕97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 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