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关于房产税,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④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39号),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
(3)根据《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 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根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根据《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 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