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关于增值税,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根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 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2)公益事业捐赠收入不征增值税。公益事业捐赠是自愿无偿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有偿”行为,因此公益事业捐赠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社会组织接受公益性捐赠应按照程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3)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52号公告的 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 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4)免征增值税的服务项目。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社会组织涉及的免征增值税的服务项目大 致包括以下项目:
①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④婚姻介绍服务;
⑤殡葬服务;
⑥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⑦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⑧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⑨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⑩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 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5)其他涉及社会组织的增值税优惠。遇到特殊灾害时国家单独发布的附期限的财税文件,例如,《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 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