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 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70号)对不征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做了进一步明确。
(2)免税收入。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下列收入为 免税收入: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②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社会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前提是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认定条件和程序详见《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的规定,社会组织只要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 元,就可以享受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优惠政策。
(4)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